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3882号
原告:**建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县*****社区河东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滴翠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28、29号四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滴翠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建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60元,由原告**建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