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780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滴**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28、29号四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县*****社区河东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
解除保全申请人滴**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3)沪0115财保228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