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9979号
原告:滴翠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建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县*****社区河东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
原告滴翠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滴翠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滴翠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陆 菁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