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21执1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善建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俞汇社区河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0730833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兵,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嘉善建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21民初5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善建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善建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价款本金93580元,逾期利息15908.6元,公告费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财产情况和逾期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常年不在户籍地活动家中只有母亲一人在家,名下无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无较大数额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并要求查控。因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财产情况和逾期未履行,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司法拘留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控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
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嘉善建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尚有价款本金93580元,逾期利息15908.6元,公告费650元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21执14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