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4661号
原告:北京锦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法定代表人:李玲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斌,男, 本单位业务经理。
被告:扬子江药业集团北京海燕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生命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徐镜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军,男,本单位主管经理。
原告北京锦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子江药业集团北京海燕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锦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锦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锦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锦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豫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