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执5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国丰新能源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壮勉、洪琰、李昌龙、朱秋萍、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润隆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合计为12841966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住所地邮寄、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2.2020年7月27日、10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保险**籍、税务、公积金、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反馈除部分银行账号中有银行存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由本案在诉讼中立案(2018)苏05执保180号案件以(2018)苏05民初1327号民事裁定采取了保全措施。
3.2020年7月27日,本院冻结了不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共计13个,后陆续划拨银行账户存款以及本案保全案件(2018)苏05执保180号实际冻结的银行存款,共264365.26元,其中退付本案执行费195819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8546.26元。(银行账号冻结明细详见附件清单)
4.2020年8月,执行干警赴山西大同,执行被执行人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对案外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于2020年11月实际执行到位8360万元,相应款项已退付申请执行人。
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粤03破申7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苏05执526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中止对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执行,并解除本院以(2018)苏05民初1327号民事裁定对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证券的冻结、轮候冻结措施。
6.2020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就欠付本金(及其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最后一期付款义务履行期限为2022年9月25日前。
2020年11月、12月,上述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届满付款义务目前按期足额履行,本院分别退付申请执行人860万元、50万元。
7.2020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昌龙就欠付违约金部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最后一期付款义务履行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前。
8.2020年12月15日,因其余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国丰新能源有限公司、黄壮勉、洪琰、朱秋萍、江苏润隆投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128419662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92768546.26元,剩余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与不同的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费195819元已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全案执行标的已经由申请执行人与不同的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目前已经在按期履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终结(2020)苏05执5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琳
审 判 员 施 伟
审 判 员 韩 军
法官助理 郭 玮
书 记 员 张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