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广东云水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2民辖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云水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鸿福东路二号农商银行大厦商务中心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霍开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解放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57年8月10日出生,现住山西省灵石县常青小区*号楼*单元***室。
原审第三人: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西韩岭乡马辛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群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云水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云水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阳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8)晋0211民初24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云水谣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其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又规定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当事人约定人民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案涉工程位于大同市云冈区(原南郊区)辖区内的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厂区内,因此大同市云冈区为不动产所在地。广东云水谣公司与江苏中阳公司因案涉项目工程共签订两份合同,2015年7月12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约定了纠纷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管辖条款有效。2015年8月7日,双方又签订了案涉工程的预处理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未尽事宜协商不成,由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虽为无效约定,但依法定管辖亦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广东云水谣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亚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