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502民初4457号
原告吉林医药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蒙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医药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吉林医药食品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医药食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原告吉林医药食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兆龙
书记员 张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