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食品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医药食品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24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医药食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
法定代表:封有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医药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021)吉0524民初5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医药食品工程有限公司362731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责令其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产、土地、证券等部门查询及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吉林医药食品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连伟
审判员  王再锋
审判员  李海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袁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