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执保2109号
申请人:吉林医药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卡伦经济开发区北区华信路636号(清新伟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书伟,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市玖号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408-2号。
法定代表人:于庆福。
申请人吉林医药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市玖号宾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亚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