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元盛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长兴中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元盛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2民初58号
原告:长兴中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城南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元盛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G1-503。
法定代表人:侍崇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灿,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兴中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元盛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6月2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5月23日,原告长兴中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元盛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兴中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元盛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8276元,减半收取14138元,由原告长兴中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媛
人民陪审员*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玲
书记员臧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