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3民初4091号
原告昆明彤亚电子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龙庆村昆禄公路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春,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北市区客运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昆明彤亚电子电气有限公司与昆明北市区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昆明彤亚电子电气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昆明北市区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彤亚电子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彤亚电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北市区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1元,减半收取3225.5元,由原告昆明彤亚电子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