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464号
原告:河北冀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大陆村镇。
法定代表人:冯入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梅,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乐县一北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南环南500米106国道西。
法定代表人:程利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乐县一北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冀新农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乐县一北农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冀新农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河北冀新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新卯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冯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