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一北农机有限公司

某某、南乐县一北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9民终9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乐县一北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500米106国道西。
法定代表人:**广,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乐县一北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北农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北农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一北农机公司诉讼前请求,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从一北农机公司购买的拖拉机与原审判决认定的拖拉机编号及发动机号不同,当时价格为24000元,有收据为证据,而且没有给发票、合格证书、农机登记证书。
一北农机公司辩称,1.2016年8月16日***在我公司购买拖拉机一台,后因其认为拖拉机有问题为其调换同型号拖拉机,价格仍为36690元,**飞仅付款24000元,下欠12690元未支付。2.我公司已经按照规定为***提供了发票及合格证件,其办理补贴已经上交农机局,农机登记证书由农机局颁发,不由经销商负责。
一北农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偿还货款12690元,诉讼费由***负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16日,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南乐县一北农机有限公司为乙方***提供新东方拖拉机壹台,型号:404D,出厂编号:Z1607004,发动机号:C31802932A,整机价格:36690元整,乙方已付24000元整,乙方为了抢、种、收同意先将新东方拖拉机开回家用。向甲方申请欠款12690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一旦补贴款打到乙方个人账户,乙方无条件将所有欠款归还甲方,如乙方故意拖延付款给甲方,乙方愿意承担每日千分之五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协议签订后,**飞向一北农机公司支付购拖拉机款24000元,一北农机公司给付***型号为404D新东方拖拉机壹台,***拖欠一北农机公司购买拖拉机余款12690元,***给一北农机公司出具借条一支,内容为:“兹因***身份证号410923198610263016近来资金紧张,特向一北农机有限公司借款,共借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拾元整,(小写:12690元)。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购车后,国家补贴款12690元打入**飞卡中,经一北农机公司催要该款,***以拖拉机经常坏,一北农机公司售后服务不好为由拒付欠款。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购买一北农机公司拖拉机已支付部分货款,下欠12690元货款,向一北农机公司出具借据和协议书,足以认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在向一北农机公司支付部分拖拉机款后,下余12690元未予支付,约定购机补贴下来后,***支付一北农机公司剩余拖拉机款,现条件已成就,***并未如约偿还拖拉机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对一北农机公司要求***支付拖拉机款126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一北农机公司退还拖拉机款及配套器具费共33900元及误工费45000元,***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乐县一北农机有限公司拖拉机款12690元。
本院二审中一北农机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提交新证据:2016年8月16号购买拖拉机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目的:购买拖拉机***付款24000元,拖拉机使用第一天就发生故障,一北农机公司未履行三包责任。
一北农机公司质证意见:***所说的拖拉机开回去第一天下地就坏了不属实,拖拉机确实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已根据三包及时处理,对24000元的证据没有意见,***要求我们长期三包我公司做不到,因为其长期不支付欠款。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是否下欠一北农机公司购买拖拉机款以及案涉拖拉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一北农机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购买拖拉机的价格及付款方式,约定其向一北农机公司申请欠款12690元,***又出具借条一支,虽然因在交付过程中一北农机公司为***更换了同型号不同编号的机器,但并不影响认认定***下欠一北农机公司12690元款项的事实。***主张案涉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及购买拖拉机总价款为24000元,但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