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3民初1286号
原告:河南南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乐县城南环路北300米光明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17411012XR。
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女,196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男,199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广,男,197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女,198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南乐县一北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南乐县南环南500米106国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3X8TDC6E。
法定代表人:**广,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南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南乐县一北农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经本院审查,依照原告河南南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它诉讼文书,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的其它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亦不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最终无法向被告***送达,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南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1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利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