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39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金泽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金泽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执行人陕西金泽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并解除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系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方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1399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