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303执529号
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吉0303民初150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2.2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主动履行调解书的给付义务,并已交纳执行费23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8)吉0303民初15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