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303民初471号
原告: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长发路**。
法定代表人:刘忠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立民、李阿凛,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鹤岗市经纬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东山路**。
法定代表人:郭军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岗市经纬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