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财保1号
申请人: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蔚,总经理。
申请人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7431.31元的财产,并提供吉林省城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2022年1月25日,长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7431.3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相应数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子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