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303民初1227号
原告:四平市鼎力钢材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鼎力钢材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平市鼎力钢材经销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1584元,由原告四平市鼎力钢材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