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民二初字第00917-3号
原告: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安缆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审计法务部经理。
被告:太原正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岳鹏飞。
原告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正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天民二初字第00917-1号民事冻结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太原正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