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民初10128号
原告:巨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岗路**-7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MA2Y5MHP1U。
法定代表人:颜兆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辉,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艺华,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江滨路碧湖展示馆**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3972394。
法定代表人:田明生,董事长。
原告巨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巨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诉讼材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巨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伟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 航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