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7712号
原告:巨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岗路168号-7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MA2Y5MHP1U。
法定代表人:颜兆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仪,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501号3楼2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00294D。
法定代表人:孙质兵,董事长。
原告巨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巨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10.70元,撤诉减半收取5605.35元,由原告巨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志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