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巨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保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财保42号
申请人:巨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岗路168号-7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MA2Y5MHP1U。
法定代表人:颜兆荣,副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仪,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501号三楼2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00294D。
法定代表人:孙质兵,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巨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1079.41元。申请人巨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巨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星源重装(厦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1079.41元。
案件申请费4225.4元,由申请人巨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志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卢 航
书 记 员 张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