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3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荣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XKG21K,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渎村和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松岦建筑劳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JJAGF1Q,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
投资人:***,该单位董事长。
上诉人无锡荣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松岦建筑劳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2民初12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荣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荣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