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华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江苏积家光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民申28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华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
法定代表人:虞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积家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经济开发区九纬路以南凤凰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施志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平,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赢,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华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设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积家光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终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华亚设计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亚设计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华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悦梅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丁 浩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孟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