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华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江苏积家光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11民终2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虞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松,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积家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经济开发区九纬路以南凤凰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施志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宇,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平,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华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积家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积家光学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3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亚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被上诉人积家光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宇、陈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亚设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积家光学公司向华亚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157260元。事实和理由:华亚设计公司因设计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已经由其他案件作出判决。积家光学公司欠付的设计费,不应予以免除。
积家光学公司辨称,华亚设计公司存在设计错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华亚设计公司应当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华亚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积家光学公司向华亚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15726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常州市步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升设计公司)与积家光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步升设计公司承担积家光学公司3号厂房的设计工程。双方合同约定: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该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2011年6月30日,步升设计公司经核准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华亚设计公司承担。
2011年1月,华亚设计公司向积家光学公司交付3号厂房建筑施工图8份、结构施工图8份、水电施工图8份。2011年9月,华亚设计公司向积家光学公司交付增晒的3号厂房图纸,并收取设计费13000元。
积家光学公司3号厂房工程于2011年10月开工建设、于2012年8月竣工。就该工程引发的诉讼纠纷,(2014)丹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和(2015)镇民终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认定,由于设计图纸存在缺陷,积家光学公司建设的3号厂房桩基施工中发生桩基偏位,积家光学公司因接补桩而形成的经济损失为135317.7元,由华亚设计公司承担55%,即74424.74元。
一审法院认为,发包人应当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根据诉讼双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积家光学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施工图完成后结清设计费。积家光学公司仅于2011年9月给付设计费13000元,余款一直未能给付。积家光学公司因桩基偏位进行接补桩而发生损失135317.7元。根据诉讼双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于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该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因此,华亚设计公司应当免收积家光学公司设计费135317.7元。积家光学公司应给付华亚设计公司设计费21942.3元(170260-135317.7元-13000)。积家光学公司关于设计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因不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积家光学公司主张已付清全部设计费、华亚设计公司未能交付全部图纸,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一、江苏积家光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华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设计价款21942.3元。二、驳回江苏华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46元,由华亚设计公司负担3000元,由积家光学公司负担446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诉讼双方在讼争合同中第9.2.4条中明确约定:“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华亚设计公司设计图纸存在错误并造成积家光学公司135317元损失的事实,经由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故可以认定。原审法院根据讼争合同的约定内容,判决华亚设计公司免收135317元设计费。
华亚设计公司针对原审判决,从三个不同角度提出合同条款理解与适用方面的异议:一是积家光学公司因设计图纸错误而产生的损失,在其他案件中已经认定,本案中不应再行处理与扣除。二是积家光学公司因设计图纸错误而产生的损失,经生效裁判确认由其承担55%的责任,本案中不应认定其承担100%责任。三是积家光学公司是因1份设计图纸错误而产生损失,其共提供了8份图纸,故只应承担八分之一的损失。
关于华亚设计公司的第三项异议,因与诉讼双方合同约定的字面含义明显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华亚设计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异议内容分析如下:首先,(2014)丹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案件是积家光学公司就设计图纸错误所导致实际损失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本案是诉讼双方因设计图纸错误所引发的合同履行纠纷,两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其次,(2014)丹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案件争议的135317元是接补桩经济损失;本案争议的135317元是设计费用,两案的争议标的在性质上存在本质性差异。第三,(2014)丹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案件就接补桩损失判令华亚设计公司承担55%的责任,是基于相关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及原因力,本案一审判决华亚设计公司全部免除135317元设计费用,是基于讼争合同的约定,两项判决的责任基础不同。第四,华亚设计公司就(2014)丹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如果已经自动履行,则积家光学公司的实际损失为60893元(135317—74424),华亚设计公司对该部分损失所对应的设计费应予免除。华亚设计公司就(2014)丹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如果尚未自动履行,则积家光学公司的实际损失仍为135317元,华亚设计公司对该部分损失所对应的设计费应予免除。由上分析可知,本案中一审法院所判决免除的135317元设计费,包含(2014)丹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案件判决华亚设计公司的赔偿款74424元。两案存有内在的逻辑协调关系,而不存在相互矛盾关系。
综上所述,华亚设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46元,由上诉人华亚设计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柳建安
审 判 员  孙 毅
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