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祯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祯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503民初3610号
原告:***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6D5Y94W。
法定代表人:胡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亮、张雪松,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祯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356121903X。
法定代表人:仝雪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
原告***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顺公司)与被告河南祯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祯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昶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祯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昶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6648.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26648.84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9日起按该阶段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为76648.84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9日,被告因实施信阳市羊山新区银钱二期B5#幼儿园工程,与原告签订了《商品砼买卖合同》,约定从原告处购买商品砼用于该工程建设,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节点、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累计向被告实施的工程供应了654.93立方米各型号的商品砼,货款总金额326648.84元,并且原被告每期货物供需明细也经双方核对形成了相应的确认书。时至起诉之日,付款节点早已届满,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累计支付货款2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26648.84元一直拖延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具状诉之,望判如所请。
被告祯泰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9日,原告昶顺公司(卖方、乙方)与被告祯泰公司(买方、甲方)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信阳市羊山新区银钱二期B5#幼儿园工程;付款节点:先预付5万元,供货时货到付款,自卖方最后一次供货之日起30日内买方应付清尚欠的全部货款(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以特别约定为准);买方委托马稳稳为购买商品砼过程中协调办理各项事宜的全权代表(具体包括商品砼采购业务的磋商、谈判、合同签订、报送生产计划、对账结算及指定专人对账结算、代为支付商砼款等与商品砼购进有关的事宜);合同约定卖方垫资方量没满但工程连续停工或买方停止通知要货超过30天以上,则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并在10日内付清卖方全部砼货款,否则视为买方违约;如买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商品砼货款,卖方有权暂停供货直至终止合同,买方并应当以实际未付货款为基数从应付商砼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货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每期货物供需明细经双方核对形成了相应的确认书,2022年1月21日双方最后结算张国荣在收货确认书上签字,载明剩余应付款126648.84元。原告方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13日通过微信告知马稳稳银钱二期幼儿园欠付商砼款126648元。原告起诉后,张国荣于2022年5月12日向原告转款50000元,剩余76648.84元未付。
另查明,马稳稳系合同中被告祯泰公司指定的签收人,张国荣是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砼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买卖砂浆材料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76648.84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利息,双方最后结算日期为2022年1月21日,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标准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本院支持以剩余欠款76648.84元为本金,从双方最终结算日期即2022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祯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欠款76648.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6648.8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6元,由被告河南祯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卫卫
书 记 员  鲁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