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泗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建电气化局第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泗民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泗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第三工程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第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泗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二O一四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