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3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工业园西城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汤建忠。
被执行人:常州金坛金臻钣焊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丹金路29号。
投资人:方爱珍。
关于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金坛金臻钣焊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州金坛金臻钣焊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15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80元(已经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80元,由原告负担2938元,由被告负担15142元(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上述时间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阮建凉与方爱珍、常州金坛金臻钣焊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方爱珍名下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颐和世家花苑x幢x单元x室不动产进行了评估拍卖。2021年7月8日10时至2021年7月9日10时,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拍卖时,买受人安琪以人民币13104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不动产。扣除抵押权费用487274.87元、网拍费用2000元、退税13104元、登报费用800元、安置费80000元,申请执行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配得600975.67元。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先彪
审 判 员 郭 影
审 判 员 史春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希禹
书 记 员 黄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