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723执保5号
申请人:成武祥龙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苟村镇***村西邻(菏泽秋南机械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CENBM2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工业园西城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2381423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成武祥龙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华城支行(账号为:8420××××1600)银行存款40146.13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1723民初339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华城支行(账号为:8420××××1600)银行存款40146.13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华城支行0120××××1600账户存款40146.13元。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5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