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723执保482号
申请人:成武祥龙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苟村镇***村西邻(菏泽秋南机械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CENBM2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工业园西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2381423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成武祥龙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993.69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1723民初33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993.69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江苏省常州金坛支行1105××××9278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01993.69元,实际冻结1268.02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城北支行3205××××0888_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01993.69元,实际冻结60579.54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3执保482号案件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