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工业园西城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汤建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汉泉路中段路西41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2022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土地、房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作出(2022)鲁1723执1187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提供任何线索。
本院于2022年9月6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有债权600000.00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600000.00元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海军
审 判 员 李连领
审 判 员 王军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建立
书 记 员 郭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