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636号
申请人:***,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领,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政,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申请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工业园城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2381423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万元。本院依法做出(2022)鲁1723财保3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城北支行3205××××0888-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36万元,实际冻结496.11元。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于2022年9月16日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开发区支行6228××××3473帐户存款最高限额36万元,实际冻结14.66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华城支行6236××××2876-156-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36万元,实际冻结82076.85元。财付通支付帐号存款最高限额36万元,实际冻结867.10元。以上帐户冻结期限均一年(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636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祝悬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