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财保316号
申请人:***,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领,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政,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申请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工业园西城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2381423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中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贾彦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雪允
书 记 员 杨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