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1751号
申请人:无锡市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087704413F,住所地无锡市新吴***街******新城江南吴街至德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惠山区××××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iv>
经营者暨被申请人:**根,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人无锡市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山区××××经营部、**根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市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山区××××经营部、**根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山区××××经营部、**根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