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1041号
申请人:无锡市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街******新城江南吴街至德大道80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山区西漳群鑫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路13号。
经营者:***,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人无锡市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丰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惠山区西漳群鑫建材经营部的银行存款4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辽丰公司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惠山区西漳群鑫建材经营部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无锡市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