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1财保233号
申请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14079946H,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08号蠡湖商务园47号。
法定代表人:赵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镇江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0586351138,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协信远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536272020,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协信远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此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协信远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丹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 烨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