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2461号
申请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08号蠡湖商务园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1407994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09号苏宁广场北塔2501-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010672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 翔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