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2461号 申请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08号蠡湖商务园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1407994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09号苏宁广场北塔2501-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010672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 翔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