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3349号
原告:江阴市城东街道泰阁作业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21KTJF3H,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1804室。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14079946H,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08号蠡湖商务园4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城东街道泰阁作业服务部与被告***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江阴市城东街道泰阁作业服务部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城东街道泰阁作业服务部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城东街道泰阁作业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0元、保全费1695元,合计6485元(江阴市城东街道泰阁作业服务部已预交),由江阴市城东街道泰阁作业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包 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