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21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永清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杨罗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田,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清水宇新牧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红堡镇贾湾/div>
法定代表人:秦玉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红,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清水宇新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清水宇新牧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清水宇新牧业有限公司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400元。2020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水宇新牧业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1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高 峰
审判员 夏 荃
审判员 魏富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