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21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永清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杨罗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田,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秦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红堡镇蔡湾村蔡湾/div>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红,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秦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秦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1917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919元。2020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1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高 峰
审判员 夏 荃
审判员 魏富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