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清水县山门镇人民政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21民初1587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清水县山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山门镇山门村178号。
负责人:**,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镇政府办公室主任。
被告:清水县山门镇白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清水县山门镇白河村。
法定代表人:*勤学,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被告:***,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农商贸综合市场2栋三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
原告***与被告清水县山门镇人民政府、清水县山门镇白河村村民委员会、***、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清水县山门镇人民政府、清水县山门镇白河村村民委员会、***、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