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21民初346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鹏儒,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农商贸综合市场2栋三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杨罗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陆学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丽亭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