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21民初346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鹏儒,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农商贸综合市场2栋三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杨罗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陆学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丽亭
书 记 员 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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