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21财保6号
申请人:**,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鹏儒,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农商贸综合市场******。
法定代表人:杨罗平,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9000元。该案已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对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9000元,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310元,由被申请人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夏 荃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尚立强
书 记 员 温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