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5民终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农商贸综合市场2栋三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水科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峡口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清水县盛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清水县****邽大道南民天粮油储备公司业务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水科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清水县盛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2)甘052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2)甘052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清水县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