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水工业有限公司

汪林发与云南新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民初4781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新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洛羊片区东盟商贸港二期A02幢5层5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KL0G-7。
法定代表人:黄太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会,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8月1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5日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被告:云南中水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书林街1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805477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街道代河二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7553688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坤权,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新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中水工业有限公司、***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新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中水工业有限公司、***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林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任明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