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02民初38号
原告:云南中变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76593918X。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轻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徐紫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4164865P。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19号3栋1单元708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中变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预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中变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永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