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和鸣丽景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6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新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和鸣丽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堰塘乡茶窝陀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丰彩大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堰塘乡高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6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和鸣丽景酒店有限公司、贵州丰彩大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德江县人民政府正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算,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自愿撤回该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6执13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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