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三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626破申6号
申请人: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为91520626050833385N,住所地在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玉水街道办事处新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杜尚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三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为9152062606773050X9,住所地在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玉水街道办事处城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学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2018年8月8日,申请人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强德实业公司)以被申请人贵州三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三诺科技公司)尚欠申请人强德实业公司债务人民币4933686.60元,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4月24日通知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称,其对债务有偿还能力,不存在资不抵债,其关联公司重庆三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德江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已立案,若该案胜诉,德江县人民政府将赔偿其关联公司人民币158213193元,就能偿还所有债务,如现对其进行破产清算,会使其造成严重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强德实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或待该案审理终结后再对本案作出处理。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10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2013年5月10日至2043年5月9日。经营范围为汽摩零配件、电器配件、普通机械配件、船舶配件、标准件、非标异型件、铁路器材生产销售。登记机关为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2年2月24日,经德江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德江县人民政府(甲方)与重庆三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黔东北机电产城一体化园建设合同书》,合同载明:一、项目名称,黔东北机电产城一体化园(简称“黔东北机电产业园”,集生产、销售、商贸、居住为一体)。二、建设地址,德江县城北工业园区紧靠70米大道两侧。三、地块面积,项目占地面积约1050亩,土地出让面积以国土部门认可的有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面积为准,地块周边关系及标识由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四、土地规划功能及主要指标,1、用地性质:项目占地面积约1050亩,其中制造园区工业用地550亩以上,交易物流园区用地约300亩(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商住用地200亩(性质为住宅用地)。2、固定资产总投资(五年内完成):计划投资人民币25—30亿元,一期(第一年)完成投资不少于2亿元(三诺公司“年产800万套汽车、摩托车工具箱及其标准件、非标异型件制造项目”厂房建成投产、启动占地面积40亩的职工福利房建设),二期(第二年)完成投资不少于5亿元(以制造企业投入为主,逐步开展交易物流园区,其余商住用地待投资额达到10亿元后按计划挂牌供地),三期(第三年)完成投资不少于6亿元(制造企业建设并完善交易物流园区),四期(第四年)完成投资不少于8亿元(制造企业和商住开发),五期(第五年)完成投资不少于5亿元(完成产业园区全部建设)。3、建设内容及生产规模:项目将通过“以商招商”、“以工业为主体”、“以工业带动市场”、“以市场吸引商家”的经营理念吸引15家以上的机电、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制造企业以及农机、钢材、建筑材料加工等生产厂家,交易园区内将吸纳4000户以上客户入住,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园,年生产和交易额共计达到100亿元以上。4、机电制造园(建设面积550亩),乙方“以商招商”引进的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造产业,如有其他产业进入本园,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5、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规划审批为准。乙方在该宗地上修建建(构)筑物必须符合德江县城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规划指标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为准。……。八、履约保证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所交保证金待三诺机电厂区场地平整后,10日内退还乙方。九、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1、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由德江县国土资源局分期对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2、由德江县国土资源局与乙方签订出让合同,并在乙方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3、乙方用出让取得的国家建设用地申请办理他项权证书用于抵押贷款的,只能在甲方所在地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且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已经投入的投资总额,如需改变必须经甲方书面许可。十、开竣工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工期为12个月,乙方应在20日内开工平场,2个月内完成项目的初设及报审,3个月内开工建设主体工程,10个月内竣工投产;二期工程2年内建成投产,后期按进度进行。……。事后,2012年10月16日,德江县人民政府(甲方)与重庆三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德江县高新技术创业园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载明:一、项目名称,德江高新技术创业园(简称“德江创业园”)。二、建设地址,德江县城北工业园区。三、地块面积,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112亩(实际面积以住建部门最终确定的规划红线为准、地块周边关系及标识由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四、土地规划功能及主要指标,1、用地性质:项目占地面积约112亩,其中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约62亩,(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创业园商业服务设施用地约50亩(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用地)。2、建设内容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建设黔东北一流的“德江创业园”标准厂房、高新技术信息服务平台、综合办公大楼。建设分为三期进行:一期建设工程约35000平方米四层标准厂房及高新技术信息服务平台;二期建设58000平方米四层标准厂房;三期建设工程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商业服务设施、职工联合建房。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3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审计部门的预概算。3、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工业用地容积率≤2.0;商业用地容积率≤3.5,以规划审批为准。乙方在该宗地上修建建(构)筑物必须符合德江县城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规划指标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为准。……。八、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1、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由德江县国土资源局立即对该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2、乙方依法通过招、拍、挂程序被确定为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用地中标人或竞得人后,由德江县国土资源局代表甲方与乙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且在乙方付清土地出让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九、开竣工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工期为3个月完成主体工程(2个月内开工建设主体工程,2013年1月竣工营运),二期工程2013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上述两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在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贵州三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建设和经营的具体事项。
2015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向贵州德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递交《放弃“黔东北机电产城一体化建设项目”交易园区和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属的请示》,2015年7月20日,贵州德江经济开发管理委员会(甲方)与贵州三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清算协议》,载明:经乙方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乙方放弃“黔东北机电一体化园”商业建设用地部分,并按照《德府纪要[2015]41号》文件精神,决定对三诺科技有限公司“黔东北机电一体化园”项目前期费用进行清算。……。事后,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建设处于停止状态。2016年7月4日,德江县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对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清理。2016年8月,贵州德江经开区管理委员会成立调查工作组,对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核算。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实际占地面积约821亩(制造区工业用地276.7亩,商业用地44.5亩,机电交易园区占地500亩),其中:三诺公司(总部)占地57.6亩,兆科机械公司占地28.2亩,泓源机械公司占地31.4亩,进玉望源(宏欣)公司占地30.7亩,四方玻璃公司占地11.2亩,金达科技公司占地51亩,韫韬科技(原中原鞋业)公司占地30.9亩,原如池学校(空地)占地21亩,华美建材公司占地13.9亩;商业用地(乾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占地44.5亩;机电交易园片的物流园及商业用地由于三诺科技公司主动放弃开发,所以对平场工程进行清理核算。
2016年1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德江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先后受理申请人强德实业公司及张月贤、石亮明、刘祥章、张金权、德江县建筑工程公司、德江县华美建材有限公司等9件案件,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956148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已处于停产状态,公司厂房内的生产设备已撤走,无偿还债务能力。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告知申请人强德实业公司的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强德实业公司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作出(2017)黔0626执181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对申请人强德实业公司与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强德实业公司以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欠其借款4933686.60元,经多次协商支付未果,便以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目前已严重资不抵债,且已处于实际停业状态,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后,向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送达了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是德江县人民政府的原因所致,其关联公司重庆三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德江县人民政府为“黔东北机电产城一体化建设项目”合同纠纷已进入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清理债务。”、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规定,申请人强德实业公司的主体资格适格;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是在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且住所地在贵州省××市德江县城北工业园区,本院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强德实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提出,其关联公司重庆三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德江县人民政府的合同纠纷案件若胜诉,就能偿还所有债务,但这是一种期待权,故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受理申请人强德实业公司对被申请人三诺科技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贵州强德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贵州三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安 俊
审 判 员  何 飞
审 判 员  张金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军
书 记 员  何凤仙